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1樓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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