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SEATANKPTELTD法定代理人LeeChinTiong訴訟代理人 洪甯雅 律師
舒瑞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澎湖縣政府間,因104年重訴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