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受刑人李文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