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佳澤因毒品中毒休克死亡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4日辦理相驗,並判定為施用鴉片嗎啡類毒品所致,於該案中經警自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租屋處扣得毒品殘渣袋1只,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鴉片嗎啡類毒品致毒品中毒休克死亡,於112年9月24日17時許經發現陳屍於上開租屋處內,業經聲請人相驗屬實,有警員職務報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相)驗筆錄、相驗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93號鑑驗書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該殘渣袋因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殘留、無法析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法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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