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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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賴慧齡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被上訴人 彭吳金玉 訴訟代理人 彭德榮
彭珈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應就被上訴人民事陳報狀㈢所附特別訂購單提出攻擊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周佳佩法官許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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