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建築物鄰地使用權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 蘇嘉淑 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沈芷蓀 間請求建築物鄰地使用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405號),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專屬該再審之訴之受訴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應由管轄該再審事件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再審原告雖誤向本院提起該再審之訴,惟本院業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裁定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故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游悦晨法官林慧貞法官李國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