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婚姻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郁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周筱珊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游悦晨法官林慧貞法官李國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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