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㈡字第1號上訴人癸○○
丙○○乙○○戊○○壬○○庚○○辛○○卯○○寅○○丑○○
─2號辰○○
號4樓巳○○甲○○○子○○○丁○○
樓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統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複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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