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娥
童鳳祥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捌物品名稱欄內關於「2萬1,40
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萬4,1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物品名稱欄內關於「2萬1,400元」之記載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2萬4,1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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