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2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心怡選任辯護人廖健智律師
王寶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林心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7年度司中調字第4083號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