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5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5586號
原   告 國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5586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T五─0七八號營業小客車之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
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營業小客車一
輛,靠行參與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T5─078號營業小
客車之汽車行車執照1枚及號牌2面,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
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應
按月給付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及繳納各項牌
照稅、燃料稅、保險費等稅款及交通違規罰款,並約定當契
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將行車執照1枚及號牌2面交予原
告。詎被告自94年2月起迄今不知去向且拒不繳納行政管理
費,亦未繳納牌照稅、燃料稅、保險費及交通違規罰款,以
上均由原告墊付,迄今已累欠27,000元;又因逾期未參加定
期檢查牌照,而將被監理單位註銷系爭車牌,依法不能再繼
續營業,將損及原告權益,迭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催
討無著,茲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系爭靠行契約終止之
意思表示,並訴請被告返還上開營業小客車號牌0面、行車
執照1枚。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各1件為證。被告既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
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靠行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營業小
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號牌2面、行車執照1枚,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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