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1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承翰
林家羽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摩利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00元、608,190元,合計1,215,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