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所為之98年度審交簡字第5356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內當事人欄,將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誤繕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惟此一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含附件),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