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裕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裕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裕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王裕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
4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