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986號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聖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被告所管理、位於台中市南區
工學之「盛學府」公寓大廈中、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
○○號之24樓區分所有建物(以下簡稱系爭建物)內。因17
樓頂樓防水防熱工程未處理好妥善,經原告住處的公共排水
管周圍地勢比其他的排水管低,造成排水管周圍形成低窪地
區,每次下雨,頂樓的雨水就會經由原告室內的排水管灌進
來屋內,導致屋內淹水,家具及室內裝潢、地板泡水損壞,
支出修繕費用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多次請求管理委
員會儘速處理漏水問題,但管理委員會並未積極處理。排水
管係屬公用排水管,公寓大廈管理法第7條第5款及第10條第
2項規定,修繕費用及損失賠償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公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略以:系爭建物興建時,係依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核准
之水電設計圖施工,管路從頂樓(第17樓)一直線通道地面
層,依政府核准水電設計圖完工,使用執照核准驗收,排水
並無問題。原告交屋遷入後,即興土木,改造廚房移設他處
,將排水管線一併移設,與原設計不相符,大樓主排水管路
線因原告違法變更排水管路,管路線連接錯誤,將室外水管
線接到室內,致排水管線於第4層時變為L型,遇颱風大雨時
,阻礙排水造成屋內淹水。被告係依法核准之設計圖施工及
維護,無過失責任,而原告未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違法變
更排水管線,有違反內政部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6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損失應由負過失責任之原
告自行承擔,原告請求無理由,且經管理委員會決議,特函
文原告限期1個月內恢復排水系統原狀。又系爭房屋原告未
曾居住過,房內無電器設備、用具及櫥櫃,三間臥室中只
有一間房內擺設雙人床、客廳簡單三件式沙發、沙發的腳
架高約12公分,屬不銹鋼製品,其所聲稱之溢水外,難以
看出任何物品受到損害之痕跡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主張其因建
物淹水受財產上損失200,000元,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查:被告己抗辯系爭建物興建時,係依台中市政府工務局
核准之水電設計圖施工,而原告交屋遷入後,即興土木,改
造廚房移設他處,將排水管線一併移設,與原設計不相符,
大樓主排水管路線因原告違法變更排水管路,管路線連接錯
誤,將室外水管線接到室內,致排水管線於第4層時變為L型
,遇颱風大雨時,阻礙排水造成屋內淹水。被告係依法核准
之設計圖施工及維護,無過失責任,而原告未經大廈管理委
員會同意違法變更排水管線,有違反內政部下水道法施行細
則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損失應由
負過失責任之原告自行承擔,原告請求無理由等情。查本件
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路66之2號四樓房屋多次淹水是否
為被告之管理或整修工程不當所致,因事屬專業,經本院於
97年10月27日函請台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惟告並無意繳費
進行鑑定,茲有原告97年11月26日狀在卷可參。再原告主張
受有家具、裝潢、地板及磁磚等物品之損害等語,經被告抗
辯原告未曾居住過,房內無電器設備、用具及櫥櫃,三間臥
室中只有一間房內擺設雙人床、客廳簡單三件式沙發、沙發
的腳架高約12公分,屬不銹鋼製品,其所聲稱之溢水外,難
以看出任何物品受到損害之痕跡云云。此部分,原告亦未提
出相關證明,以實其說,並不足以證明家具、裝潢、地板及
磁磚等物品確已達損害之程度,暨損害之原因確因淹水所致
,即無從證明。從而,原告主張因管理委員會並未積極處理
而生損害。排水管係屬公用排水管,公寓大廈管理法第7條
第5款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修繕費用及損失賠償費用應由公
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公有的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依首開說明,尚屬無據,
四、綜據上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害,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
與結論無涉,爰不一一贅述。
六、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