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請人 鄭順安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潘勝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已於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429號民事事件中支出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3,750元,為請求強制執行,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本案如在上訴中,尚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故為避免困擾,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時期,自以裁判確定後為宜(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51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經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429號裁判,惟相對人潘勝峰已提起上訴,本案訴訟仍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本案訴訟既在上訴審受理中,其訴訟標的容可變更,且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是以,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依上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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