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聲請人 陳政緯 非訟代理人 陳松林 上列聲請人陳政緯因與相對人順惟科技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政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敘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狀載證物一係票號WG0000000本票一紙與所檢附TH348702本票原本不符,併請更正。
四、請提出相對人順惟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