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基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3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