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確認本件票據之發票日是否為97年2月30日?如有誤,請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更正,並更正請求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