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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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郁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政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欣旺 土木包工業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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