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原告 俞永聰

被告 陳安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原金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潘郁涵

法官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嘉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