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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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朴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朴簡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正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9行「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補充為「基於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與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於發生衝突過程中,出言夾雜侮辱、恐嚇之話語,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及侮辱公務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未予尊重,出言侮辱及用手推擠,妨害公務之執行,行為殊有可議,然兼衡被告已婚、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員警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