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 楊傑富 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補繳裁判費共新台幣6,94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