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7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7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月22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約定書、交易明
細表、理賠申請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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