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張紫祺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被告 李鳳雲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林瓊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及就下列疑義之處提出說明或補正,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或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庭期當庭提出(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毓青◎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被告之主張及出│支持本造主張之││││處│處│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下、前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一、原告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6之遠東公司未註明為何物,且所記載之新臺幣(下同)29,920元與本院卷第75頁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下簡稱稅務資料)記載為30,600元不符。
(二)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2之不動產,均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供參。
(三)被繼承人如有國稅局遺產稅證明書,請一併提出到院供參。
二、被告部分:附表一部分(本院卷第47頁)與卷內「稅務資料」(本院卷第72至76頁)用語及金額、項目均有相當之不符,請核對整理後,並參酌原告所提出之附表一所載,提出說明。
三、本件被繼承人 張浙聖 與原告於民國94年2月17日結婚,係夫妻關係,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被繼承人於107年9月19日死亡。是依上揭民法第1030條之4前段規定,自應以107年9月19日作為計算本件兩造間訟爭,原告就本件遺產所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基準時點,併此敘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