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營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營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0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清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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