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 呂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呂明玫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73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吳若萍法官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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