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順富
黃閔瑞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順富、黃閔瑞為父子,黃順富曾與 粘愷元 發生口角爭執,黃順富、黃閔瑞竟心生不滿,基於侵入住宅、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民國112年6月8日21時50分許,未經粘愷元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粘愷元彰化縣○○鄉○○路00號住處後,被告2人在上開住宅內,分別徒手、持電鍋毆打告訴人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致告訴人受有頭皮撕裂傷、左手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9頁)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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