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0號

原告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峻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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