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70號109年度附民字第7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7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高聰賢
高聰仁 高淑華 高瓊華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豐年 律師共同訟訴代理人陳豐年律師原告 黃偉龍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原告 林國濱
陳汝村 林武松 被告 王銘佶
賴明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