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就本院所為關於其所犯上開之罪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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