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莊貴淳 被告甘浚毓
欣展輪胎行即甘 劉秋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7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除精神慰撫金外,尚包括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支出費用、財物損害費用等,須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答辯、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坤志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