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4號

原告 黃詩媛

被告 林士翔

訴訟代理人 陳科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原告請求機車維修費及物品損壞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1,84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並命再開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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