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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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清發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清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清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