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唐冠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給付損害償費用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如係寄其屏東縣○○鄉○○路○○○○巷○○號之地址,並應確認是否為本人收受,如非本人收受,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段○○巷○號」為催告函送達,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