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張孝明 訴訟代理人 李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秀蓁林榮驊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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