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楊絮如 債務人 劉貞梅 債務人 劉校仁 債務人 劉美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