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竊取他人錢財,被害人被竊之金額為新臺幣3,300元,且被告尚未賠償被害人上開損害,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欠佳,並斟酌其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非不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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