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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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28號聲請人 魏月華 相對人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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