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馮瀞儀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陳筱文 律師被告 蔡芸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莊維澤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