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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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8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台中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 孔繁宋 於民國98年4月12日死亡,乙○○、甲○○2人為其繼承人,其等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是本件聲請人列乙○○、甲○○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孔繁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94年10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2,880,000元⑵1,23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自民國94年9月30日至民國124年9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孔繁宋。而債務人孔繁宋於96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400,000元⑵1,0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97年11月9日⑵98年11月9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97年11月9日⑵98年4月9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2,400,000元⑵1,0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乙○○、甲○○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賴素屏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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