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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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黃可蕙 被告 李松霖 上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83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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