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號債權人 謝武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國104年7月1日修訂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依上開修正後之法律規定,債權人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同時,應釋明其請求。所謂釋明,雖僅須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能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可,惟此項證據之性質須可供法院即時調查者,否則仍難認當事人已盡釋明之能事。故債權人於釋明其請求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如債權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