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林清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吉家食品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9,110元│AF0000000│101年6月20日│││司鄭啓源│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