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 林幸儀 即福利雞鴨行訴訟代理人 周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晶麒莊園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108年4月10日│186,505元│UI二八三九八0│福利││1│司│行│││0│雞鴨│││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 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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