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那瓦利(KHADYOMNINWADEE,泰國籍)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63、5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那瓦利(KHADYOMNINWADEE)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那瓦利(KHADYOMNINWADEE,泰國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之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人之本性,且被告為未有固定住居所之逃逸外勞,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8年6月6日起執行羈押,另於108年9月6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罪嫌仍屬重大,復被告雖稱其母親已抵達臺灣,希望可以交保云云,然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其母之停留臺灣期間、居住飯店等節,被告答稱:我不清楚我媽媽住在哪間飯店,也不知道會住幾天,我也都沒有聯絡上我的朋友等語在卷(見院卷第230頁),可認上述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8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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