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9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敏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戶籍址設於高雄○○○○○○○○,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513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