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盧姿伶

債務人 吳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0,333元

自111年9月18日起

2.22%

自111年10月1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2

7,340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

15%

暨加計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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