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810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章百里 債務人 陳允勝 債務人 陳詠菘 債務人 陳竹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陳進賢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