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8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俊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